12月18日,记者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获悉,国家发改委、水利部印发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(试行)》的通知,旨在进一步规范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操作流程。
操作指南提出,社会资本方与项目实施机构签署水利PPP项目合同后,按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成立项目公司,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。项目公司可由社会资本方单独出资组建,也可由政府授权单位(不包括项目实施机构)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组建,作为水利PPP项目的直接实施主体。
操作指南指出,项目合作期低于 10 年及没有现金流,或通过保底承诺、回购安排等方式违法违规融资、变相举债的项目,不纳入 PPP 项目库。
对列入 PPP 项目库的水利 PPP 项目,计划当年推进实施的,需纳入本地 PPP 项目年度实施计划。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水利 PPP 项目,需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。
初审未通过的水利 PPP 项目,可进一步优化调整实施方案,重新报审。经重新报审仍不能通过的,原则上不再采用 PPP 模式。通过审查的水利 PPP 项目实施方案,应按程序报项目所在地政府审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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